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抗辯權
更新時間:2017-11-30 11:30:5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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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階段已開始,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小編整理并發布“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抗辯權”準備參加2018年注會考試的同學。學習時將各個知識點扎實掌握,一起學習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以幫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抗辯權
一、(環球網校提供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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