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要約和要約邀請
更新時間:2017-11-28 13:37:46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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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解釋】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沒有法律約束力。
所謂要約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該意思表示已經具備了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并不要求該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合同的“所有條款”。
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均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為要約。
(1)招標公告屬于要約邀請;
(2)投標人投標屬于要約;
(3)招標人定標屬于承諾;
(4)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間、地點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買賣合同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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