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九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摘要】臨近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九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以下內容分享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相關知識點,從歷年考題來看,本章歷年考試的分值占比較多。學習難度最大,考生更加重視,一起學習企業所得稅考點,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適用范圍(環球網校提供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適用于跨省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
二、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方法
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三、繳納辦法
1、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提示】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一并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
2、無須就地預繳的情形
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國有郵政、國有銀行、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實行本辦法。
3、企業應由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并分別由總機構、分支機構按月或按季就地預繳。
4、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比例
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10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薪酬總額/各分支機構薪酬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九節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七節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六節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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