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二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


【摘要】距離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還有一個月時間,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二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以下內容分享第九章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知識點,從歷年考題來看,本章歷年考試的分值占比較多。學習難度最大,考生更加重視,一起學習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考點,更多資料及海量試題請關注環球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
(環球網校提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提示】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限度的基數都是銷售(營業)收入,不是企業全部收入。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取資產租金或使用費)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還包括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
但是不含營業外收入、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投資收益(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除外)。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超標準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屬于稅法與會計制度的暫時性差異;
而業務招待費的超標準部分不能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屬于稅法與會計制度的永久性差異。
要注意廣告費、業務宣傳費與贊助費的區別,廣告支出的三個條件是: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已支付費用并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媒體傳播。非廣告性質的贊助費在所得稅前不得列支。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原則及扣除范圍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二節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及其標準
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二節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注冊會計師沖刺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注冊會計師考試頻道或登陸注冊會計師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以上文章是環球網校為考生提供“2017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九章第二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供學習。
多項選擇題
1、下列各項中,能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計提依據的有( )。
A.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收入
B.視同銷售收入
C.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的收入
D.出售固定資產的收入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作為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計提依據,選項CD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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