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12準則之一):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通知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4 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
(2016 年 12 月 23 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規范注冊會計師如何確定關鍵審計事項以及如何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包括溝通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條 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旨在通過提高已執行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審計報告的溝通價值。溝通關鍵審計事項能夠為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提供額外的信息,以幫助其了解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對本期財務報表審計最為重要的事項。溝通關鍵審計事項還能夠幫助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了解被審計單位,以及已審計財務報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的領域。
第四條 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還能夠為財務報表預期使用者就與被審計單位、已審計財務報表或已執行審計工作相關的事項進一步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提供基礎。
第五條 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以注冊會計師已就財務報表整體形成審計意見為背景。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不能代替下列事項:
(一)管理層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在財務報表中作出的披露,或為使財務報表實現公允反映而作出的披露(如適用);
(二)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2 號—— 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根據審計業務的具體情況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三)當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24 號——持續經營》的規定進行報告。
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也不是注冊會計師就單一事項單獨發表意見。
第六條 本準則適用于對上市實體整套通用目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以及注冊會計師決定或委托方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法規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本準則同樣適用。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2 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發表無法表示意見時,不得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除非法律法規要求溝通。
第二章 定 義
第七條 關鍵審計事項,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對本期財務報表審計最為重要的事項。關鍵審計事項從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過的事項中選取。
第三章 目 標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確定關鍵審計事項,并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后,以在審計報告中描述關鍵審計事項的方式溝通這些事項。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確定關鍵審計事項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從與治理層溝通過的事項中確定在執行審計工作時重點關注過的事項。在確定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211 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較高的領域或識別出的特別風險;
(二)與財務報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層判斷(包括被認為具有高度估計不確定性的會計估計)的領域相關的重大審計判斷;
(三)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項對審計的影響。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從根據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確定的事項中,確定哪些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審計最為重要,從而構成關鍵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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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溝通關鍵審計事項
第十一條 除本準則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單設一部分,以“關鍵審計事項”為標題,并在該部分使用恰當的子標題逐項描述關鍵審計事項。關鍵審計事項部分的引言應當同時說明下列事項:
(一)關鍵審計事項是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對本期財務報表審計最為重要的事項;
(二)關鍵審計事項的應對以對財務報表整體進行審計并形成審計意見為背景,注冊會計師不對關鍵審計事項單獨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如果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2 號—— 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某些事項導致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非無保留意見,注冊會計師不得在審計報告的關鍵審計事項部分溝通這些事項。
第十三條 在審計報告的關鍵審計事項部分逐項描述關鍵審計事項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分別索引至財務報表的相關披露(如有),并同時說明下列內容:
(一)該事項被認定為審計中最為重要的事項之一,因而被確定為關鍵審計事項的原因;
(二)該事項在審計中是如何應對的。
第十四條 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描述每項關鍵審計事項:
(一)法律法規禁止公開披露某事項;
(二)在極少數情形下,如果合理預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某事項 造成的負面后果超過在公眾利益方面產生的益處,注冊會計師確定不應在審計報告中溝通該事項。如果被審計單位已公開披露與該事項有關的信息,則本項規定不適用。
第十五條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502 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導致非無保留意見的事項,或者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24 號——持續經營》的規定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就其性質而言都屬于關鍵審計事項。然而,這些事項不得在審計報告的關鍵審計事項部分進行描述,并且本準則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的要求不適用于這些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適用的審計準則的規定報告這些事項,并在關鍵審計事項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見的基礎部分或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部分。
第十六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根據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業務的具體事實和情況,確定不存在需要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或者僅有的需要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是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單設的關鍵審計事項部分對此進行說明。
第三節 與治理層的溝通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與治理層溝通:
(一)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關鍵審計事項;
(二)根據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業務的具體事實和情況,注冊會計師確定不存在需要在審計報告中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如適用)。
第四節 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下列事項:
(一)注冊會計師根據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確定的在執行審計工作時重點關注過的事項,以及針對每一事項,根據本準則第十條的規定是否將其確定為關鍵審計事項及理由;
(二)注冊會計師確定不存在需要在審計報告中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的理由,或者僅有的需要溝通的關鍵審計事項是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事項(如適用);
(三)注冊會計師確定不在審計報告中溝通某項關鍵審計事項的理由(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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