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長沙市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考場規則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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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考試)考場秩序,按照會計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試開始前30分鐘,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籍考生憑有效身份證明,下同)進入考場,完成電子簽到后,按照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入座,并將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放置在桌面右上角。
第三條 考生進入考場時,應將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之外的其他物品(手機、電子設備應設置成關閉狀態)存放在考場指定位置。
攜帶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之外的物品(含電子、通訊、計算、存儲等設備)進入考位,按違紀進行處理。
第四條 參加高級會計資格考試,考生可以攜帶裝訂成冊的紙質參考資料。考試期間,不得相互傳遞借閱紙質參考資料,違者按違紀進行處理。
第五條 考生在完成簽到后不得隨意離開考場,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憑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出入考場。考生在考試中途暫離考場,其離場時間計入本人的考試時間。
第六條 考場為考生統一提供演算紙筆。考試結束后,演算紙筆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回,考生不得帶出考場,違者按違紀進行處理。
第七條 考生入座后,在登錄界面輸入準考證號和居民身份證號登錄考試系統,認真核對屏幕顯示的本人相關信息,閱讀并遵守《考生須知》及《操作說明》,等待考試開始。
第八條 考試時間以考試系統計時器為準。考試開始30分鐘后,未簽到的考生視為缺考,考試系統不再接受考生的登錄。
第九條 進入考場后,考生應自覺遵守考場規定,維護考場秩序,尊重并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保持考場安靜,遇到問題應當舉手示意。
第十條 考試過程中,如機器設備、網絡、電力出現異常情況,考生應及時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協調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嚴禁自行關閉或重啟考試機。
因機器設備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答題時間出現損失,考生可以當場向監考人員提出補時要求,由監考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考試結束后,不再受理考生未當場提出的補時要求。
第十一條 考試開始9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考生交卷后應當立即自行離開考場,嚴禁關閉考試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交談或喧嘩。
第十二條 考試時間到,考試系統將自動為所有未交卷的考生統一交卷。
第十三條 考試期間,考生應按照考試系統要求進行操作,由于進行與考試無關的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十四條 考試期間違紀違規,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進行處理。有嚴重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考生,將被記入會計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有關信息將向社會公告,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相關記錄也將納入全國信用共享平臺。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會考〔20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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