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起訴和受理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開始進入備考預習階段,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起訴和受理”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行政訴訟相關內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學習計劃,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
行政訴訟起訴和受理
1、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環球網校提供行政訴訟起訴和受理)
2、起訴期限
(1)議后再訴
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60日)之日起1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作為的行政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保護時限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述期限(2個月)的限制。
3、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提示】經濟仲裁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勞動仲裁均可口頭起訴/申請。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復議機關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或登陸初級會計職稱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以上文章為考生提供“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起訴和受理”要求參加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并掌握知識點。
判斷題
1、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訴訟案件可以調解。(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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