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開始進入備考預習階段,環球網校希望考生提前預習,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特整理并發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以下內容詳細介紹了關于行政訴訟相關內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學習計劃,供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
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一、(環球網校提供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可以受理的情形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行政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進行審查。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復議的適用范圍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環球網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中遇到任何疑問,請登錄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頻道或登陸初級會計職稱論壇,隨時與廣大考生朋友們一起交流!以上文章為考生提供“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要求參加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學習并掌握知識點。
二、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行政復議的適用范圍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民事訴訟一般地域管轄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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