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勞動仲裁與經濟仲裁區別?
【摘要】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預習即將開始,為了更好幫助考生掌握教材內容疑問,對教材內容的一些不理解進行解答,環球網校特發布“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勞動仲裁與經濟仲裁區別?”本文能夠幫助你更好的全面備考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環球網校助你一臂之力!更多復習資料及試題請登陸環球網校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查看
問題:勞動仲裁與經濟仲裁區別?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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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 |
勞動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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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實行自愿原則 |
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經濟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不涉及仲裁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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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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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實行地域管轄 |
不實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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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實行回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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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公開進行 |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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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后,當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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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是否應先行調解 |
可以先行調解 |
應當先行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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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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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不服,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
仲裁裁決為終局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
(1)對“終局裁決”不服,用人單位不能提起勞動訴訟,但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訴訟 (2)對“非終局裁決”不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以提起勞動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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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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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應當在仲裁時效期間內提出。關于該仲裁時效期間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從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之日起1年
B.從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之日起2年
C.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無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D.勞動關系終止的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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