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對藥師管理立法:藥師失信不可上崗


深圳將對藥師管理進行地方立法,昨日起公開征求意見的《深圳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師管理辦法》,擬對藥師實行評分制信用管理,藥師信用等級評定為失信的,藥師不得上崗,連續兩年信用等級為嚴重失信的,5年內不得在本市藥品經營企業上崗。
為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藥師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用藥安全,深圳市市場監管委對2008年出臺的《深圳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師管理辦法》全面總結、梳理,并起草《深圳市藥品經營企業藥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報市法制辦審查。市法制辦于昨日起公開征求意見,3月15日截止,電子郵箱為chenl@ fzb.sz.gov.cn。原《辦法》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效力低下,深圳有必要以市政府規章形式制定出臺《辦法》,在國內率先出臺藥師管理的地方立法,以強化對藥師的監督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用藥安全。
據介紹,關于藥師范圍的界定,新《辦法》在兩方面拓展藥師的范圍,一是既包括境內藥師,也包括境外藥師,二是將新《辦法》規定的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師范圍拓寬到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師。為轉變政府職能,積極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順應大市場監管的形勢要求,市場監管委將藥品經營行業從業人員《上崗證》辦理轉變為登記備案制,具體由市藥師備案機構實施。新《辦法》對辦理《崗位證》、《崗位證》期限及換證、注銷等作了具體規定。比如,《崗位證》有效期為五年。藥師應當于《崗位證》期滿前六個月,按照新辦理《崗位證》的要求向市藥師備案機構申請換證。
《辦法》從三方面對藥師執業管理作了規定:一是在崗管理,明確在崗要求、在崗職責、不在崗的處理、出租出借證件的處理以及離職管理;二是用藥管理,具體規定藥師在藥品質量管理、藥品銷售、用藥指導、銷售和調配處方藥等方面職責,并規定了違法銷售舉報制度和投訴制度;三是規定執業禁止行為,明確了誤導購藥、夸大藥效、違規銷售藥品等八類執業禁止行為。
跟原《辦法》相比,新《辦法》明確了信用管理機構,規定市藥師備案機構負責全市藥品經營企業藥師的信用管理工作,負責采集信用信息,公布信用評分分值及信用等級。將信用等級調整為良好、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四個級別,并實行評分制。比如,藥師的信用評分滿分為100分,實行扣分制。每個評定周期開始時,藥師信用評分恢復100分。信用評分80分以上的,為信用良好;60分以上不足80分的,為信用一般;40分以上,不足60分的,為失信;不足40分的,或者信用等級連續兩年評為失信的,為嚴重失信。
《辦法》規定,藥師信用等級評定為失信的,藥師不得上崗,需參加市食藥監部門或者其授權、委托的社會組織機構組織的教育整改培訓,通過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崗。藥師連續兩年信用等級為嚴重失信的,5年內不得在本市藥品經營企業上崗。藥師上一年度被評為失信、嚴重失信等級的,將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市食藥監部門對其及其所在藥品經營企業一年開展不少于兩次檢查。藥師變更執業單位的,其原有的信用評分和信用等級不變。
此外,《辦法》還規定,藥師未辦理《崗位證》擅自在本市執業的,由所在轄區食藥監部門對藥師本人處以3000元罰款,對藥師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一年內發現藥師兩次未佩戴《崗位證》的,扣除信用評分20分;一年內發現藥師三次不在崗的,由所在轄區食藥監部門對藥師本人處以3000元罰款,對藥師所在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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