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執業藥師考試:抗菌藥物的監督管理


抗菌藥物的監督管理是2014執業藥師考試的重點內容,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小編整理如下,希望對廣大考生復習備考有所幫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評估制度。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布和誡勉談話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將排名情況向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公布,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一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
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負責對轄區內村衛生室抗菌藥物使用量、使用率等情況進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并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藥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定期公布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控制指標,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的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藥監測網,對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藥監測技術方案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將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況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抗菌藥物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藥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并將點評結果作為醫師定期考核、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藥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
(一)抗菌藥物考核不合格的;
(二)限制處方權后,仍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七條 藥師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藥物處方與用藥醫囑,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等情況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藥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八條 醫師處方權和藥師藥物調劑資格取消后,在六個月內不得恢復其處方權和藥物調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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