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執業藥師考試:重性精神疾病的信息管理辦法


為規范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與利用,確保患者信息安全,充分發揮信息對制定精神衛生政策的支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2012年版)》,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范圍包括國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的患者基本信息、治療與隨訪信息及精神衛生工作報表,以及與之相關的各類紙質材料。
第二條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服務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三條 衛生部對全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精防機構)受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收集與報送任務,并對本部門信息安全負責。
第五條 各級精防機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本部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信息管理人員。
信息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本單位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有關的文件、資料、信息的收發、存檔及管理;負責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治療與隨訪信息及精神衛生工作報表的審核、錄入系統及質量控制等。
第六條 信息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信息管理知識和精神疾病相關專業知識,具備基本的網絡安全知識和保密意識,定期參加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培訓及考核。
第七條 信息管理人員應定期備份系統中本轄區患者信息及統計報表,并妥善保管。未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向其他機構和個人透露。
第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簡報制度。各級精防機構按照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對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分析,定期編制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簡報,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印發。發放范圍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第九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發布全國或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其他部門、機構和人員無權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條 衛生系統內的相關機構或個人因工作需要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信息,需出示相關證明并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第十一條 衛生系統外的其他部門和機構因工作需要查閱或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相關信息,需攜帶本系統業務主管部門證明,征得信息管理機構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并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省、市兩級建立衛生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定期交換與共享機制。交換范圍僅限于危險性評估3級及以上患者相關信息。
為確保信息安全,應制定信息交換流程,有專人負責交換。并對交換過程進行記錄、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導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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