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執業藥師考試藥事管理法規:藥品抽樣的規定
更新時間:2013-04-19 13: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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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執業藥師考試復習資料
1.藥品抽樣的規定
(1)必須由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實施,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抽樣;被抽檢方應當提供抽檢樣品,不得拒絕。
(2)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檢查的處理:藥品被抽檢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抽查檢驗的,國務院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宣布停止該單位拒絕抽檢藥品上市銷售和使用。
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被抽驗單位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抽查檢驗,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被抽驗單位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宣布(C)
A.該單位拒絕抽驗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B.該單位拒絕抽驗的藥品按劣藥處理
C.停止該單位拒絕抽驗的藥品上市銷售和使用
D.撤銷該單位拒絕抽驗藥品的批準文號
E.對該單位進行警告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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