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時間類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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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
1.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1次常用量。
2.處方開具當日(1日)有效。
3.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4.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后,應當制定召回計劃并組織實施,一級召回在24小時(1日)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5.藥品生產企業在啟動藥品召回后,一級召回在1日內,應當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藥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的過程中,一級召回每1日,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
7.藥品零售企業應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1日)供應。
8.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越級使用抗菌藥物應當詳細記錄用藥指證,并應當于24小時內補辦越級使用抗菌藥物的必要手續。
9.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必須經具有相應處方權限的醫師開具處方,并經具有抗感染臨床經驗的感染或相關專業專家會診同意后,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確需越處方權限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門診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二日
1.醫療用毒性藥品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2.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后,應當制定召回計劃并組織實施,二級召回在48小時(2日)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日
1.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
2.醫療機構應當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3.特殊情況下處方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4.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5.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除注射劑、控緩釋制劑以外的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6.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7.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后,應當制定召回計劃并組織實施,三級召回在72小時(3日)內,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同時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藥品生產企業在啟動藥品召回后,二級召回在3日內,應當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9.藥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的過程中,二級召回每3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
10.罌粟殼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
五日
1.進口藥品和國產藥品在境外發生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包括自發報告系統收集的、上市后臨床研究發現的、文獻報道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填寫《境外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自獲知之日起30日內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要求提供原始報表及相關信息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5日內提交。
2.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對過期、損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登記造冊,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到場監督銷毀。
3.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醫療機構變更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變更手續,并將變更情況抄送所在地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七日
1.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2.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3.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的控緩釋制劑,除注射劑、控緩釋制劑以外的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4.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5.藥品生產企業在啟動藥品召回后,三級召回在7日內,應當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6.藥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的過程中,三級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
7.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在收到下一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提交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評價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是內完成評價工作。
8.藥品生產企業獲知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在7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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