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易混考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
更新時間:2019-07-10 09:48:28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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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藥事管理與法規》是2019年執業藥師考試(西藥師)必考科目之一,大家在復習時應該特別關注藥事管理與法規重點知識。環球網校執業藥師頻道為大家帶來2019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易混考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
以下為環球網校執業藥師教研團隊為大家精心整理的《藥事管理與法規》易混考點:不能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與從基本目錄中調出情形對比表,通過對比學習相似易混考點,可以幫助大家歸類記憶,深入理解。
不能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與從基本目錄中調出情形對比表
不能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的范圍 | 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的情形 |
(1) 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
(2)主要用于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
(3) 非臨床治療首選的;
(4)因嚴重不良反應,國食藥監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
(5)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
|
(1)藥品標準被取消的;
(2)國食藥監部門撤銷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3 )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
(4)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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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性練習
根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應當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的品種有()
A.發生藥品不良反應的
B.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
C.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部門撤銷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D.相應的國家藥品標準被修改的
查看答案
參考答案:BC
參考解析:《基藥辦法》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①藥品標準被取消的;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③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經評估不宜作為國家基本藥物使用的;④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⑤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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