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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前拿分考點:藥品經營管理

更新時間:2018-10-11 17:26:14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407收藏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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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藥品經營管理,一直是執業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中極其重要的內容,在歷年考試中均可達到30分左右。下面環球網校執業藥師頻道搜集整理《執業藥師考前拿分考點:藥品經營管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執業藥師考前拿分考點:藥品經營管理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

1.《藥品管理法》規定: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1)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藥監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2)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監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3)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4)《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2.藥品零售企業的設置條件

(1)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 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經過資格認定藥學技術人員
質量負責人 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 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

【提示】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4)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

3.《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變更和換發程序

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審批主體 (1)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2)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藥監部門批準
企業所在地“省級”藥監部門批準
期限 批發企業:30工作日
零售企業:15工作日
審查期限:30工作日
證件 《藥品經營許可證》: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 《藥品生產許可證》: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
換發期限 (1)有效期為5年。
(2)有效期屆滿,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換發證。
(3)終止經營藥品或關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1)有效期為5年。
(2)有效期屆滿,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換發證。
(3)終止生產藥品或關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
變更期限 (1)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2)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1)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
(2)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

1.經營范圍

(1)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②生物制品。

③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

④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2)從事藥品零售的:

①應先核定“經營類別”。

②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3)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示】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核定按“國藥監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變更與換發

(1)變更類別分為:①許可事項變更;②登記事項變更。

(2)許可事項的變更指:

①經營方式;②經營范圍;③注冊地址; ④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 ⑤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提示】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3)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①企業分立;②合并;③改變經營方式; ④跨原管轄地遷移。

3.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

(1)《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2)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3)《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4)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4.監督檢查

(1)監督檢查的內容

①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②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③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④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他有關事項。

(2)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方式:

①書面檢查; ②現場檢查; ③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

《GSP》藥品批發的質量管理

(一)質量管理與職責

1.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的職責

企業負責人: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 ;職責: 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由高層管理人員擔任;職責:
(1)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
(2)負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
(3)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并按照本規范要求經營藥品
(1)全面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2)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

2.質量管理部門的職責“不得”由其他部門及人員履行。

(二)人員與培訓

1.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資質

崗位 學歷 職稱\資格 其他
(1)企業負責人 專科以上 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經過基本的藥學專業知識培訓,熟悉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本規范
(2)企業質量負責人 本科以上 執業藥師資格 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3)企業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   執業藥師資格 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2.質量管理、驗收、養護、采購、銷售、儲存人員的資質

崗位人員 學歷 職稱\資格
(1)質量管理 ①藥學中專
②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
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驗收、養護 藥學或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 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中藥材、中藥飲片驗收 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中藥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4)中藥材、中藥飲片養護 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中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5)疫苗質量管理和驗收 2名以上具有預防醫學、藥學、微生物學或者醫學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
(6)直接收購地產中藥材驗收 中藥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7)采購人員 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8)銷售、儲存人員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1.企業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文件,使用的文件應當為現行有效的文本,已廢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2.書面記錄及憑證應當及時填寫,并做到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不得撕毀。

3.(批發、零售購銷記錄文件)記錄及憑證應當“至少保存5年”。

【提示】企業委托運輸藥品記錄應當“至少保存5年”。

(四)設施與設備

1.冷藏冷凍藥品的設施設備企業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1)與其經營規模和品種相適應的冷庫,儲存疫苗的應當配備兩個以上獨立冷庫。

(2)用于冷庫溫度自動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3)冷庫制冷設備的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等設備。

2.運輸藥品應當使用“封閉式”貨物運輸工具。

(五)計算機系統

計算機系統運行中涉及企業經營和管理的數據應當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儲存并“按日”備份,備份數據應當存放在安全場所。

(六)采購

采購活動的要求“三個確定、一個協議”

(1)確定供貨單位的合法資格;

(2)確定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

(3)確定供貨單位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

(4)與供貨單位簽訂質量保證協議。

(七)收貨與驗收

1.收貨要求

(1)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到貨藥品“逐批”進行收貨、驗收,防止不合格藥品入庫。

(2)藥品到貨時,收貨人員“應當核實”運輸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對照隨貨同行單(票)和采購記錄核對藥品,做到“票、賬、貨”相符。

(3)收貨人員對符合收貨要求的藥品,應當按品種特性要求放于相應待驗區域,或者設置狀態標志,通知驗收。

【提示】冷藏、冷凍藥品應當在冷庫內待驗。

2.驗收與抽樣

(1)驗收:應當按照藥品批號查驗同批號的檢驗報告書。

①供貨單位為批發企業的,檢驗報告書應當加蓋其“質量管理專用章原印章”。

②檢驗報告書的傳遞和保存“可以”采用電子數據形式,但應當保證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抽樣:對每次到貨藥品進行“逐批抽樣驗收”,抽取的樣品應當具有“代表性”。

至少檢查一個最小包裝 同一批號的藥品
可不打開最小包裝 ①生產企業有特殊質量控制要求
②打開最小包裝可能影響藥品質量的
可不開箱檢查 ①外包裝及封簽完整的原料藥
②實施批簽發管理的生物制品
開箱檢查至最小包裝 破損、污染、滲液、封條損壞等包裝異常以及零貨、拼箱

(八)藥品批發企業的儲存與養護

1.藥品儲存要求

(1)按包裝標示的溫度要求儲存藥品,包裝上沒有標示具體溫度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貯藏要求進行儲存。

(2)儲存藥品相對濕度為35%~75%.

(3)在人工作業的庫房儲存藥品,按質量狀態實行色標管理。

①合格藥品為綠色。

②不合格藥品為紅色。

③待確定藥品為黃色。

(4)藥品按批號堆碼,不同批號的藥品不得混垛,垛間距不小于5厘米,與庫房內墻、頂、溫度調控設備及管道等設施間距不小于30厘米,與地面間距不小于10厘米(五距)。

(5)藥品與非藥品、外用藥與其他藥品分開存放,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分庫存放。

(6)拆除外包裝的零貨藥品應當集中存放。

(7)未經批準的人員不得進入儲存作業區,儲存作業區內的人員不得有影響藥品質量和安全的行為。

(8)藥品儲存作業區內不得存放與儲存管理無關的物品。 

《GSP》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

(一)人員管理

1.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的資格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

(2)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

(3)從事中藥飲片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具有中藥學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

3.企業應當對“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進行“崗前及年度”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提示】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二)文件

1.質量管理文件

(1)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規定,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質量管理文件。

(2)文件包括:

①質量管理制度;②崗位職責;③操作規程;

④檔案;⑤記錄和憑證等;

⑥并對質量管理文件定期審核、及時修訂。

2.“質量管理崗位、處方審核崗位”的職責“不得”由其他崗位人員代為履行。

(三)設施與設備

1.企業的營業場所應當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并與“藥品儲存、辦公、生活輔助及其他區域”分開。

2.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和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并滿足藥品追溯的實施條件。

(四)藥品零售企業的陳列與儲存

1.藥品陳列的要求

(1)按劑型、用途以及儲存要求分類陳列,并設置醒目標志,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

(2)藥品放置于貨架(柜),擺放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

(3)處方藥、非處方藥分區陳列,并有處方藥、非處方藥專用標識。

(4)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

(5)外用藥與其他藥品分開擺放。

(6)拆零銷售的藥品集中存放于拆零專柜或者專區。

(7)不得陳列:

①第二類精神藥品;②毒性中藥品種;③罌粟殼。

(8)冷藏藥品放置在冷藏設備中,按規定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并保證存放溫度符合要求。

(9)中藥飲片柜斗譜的書寫應當正名正字:

①裝斗前應當復核:防止錯斗、串斗;

②應當定期清斗:防止飲片生蟲、發霉、變質;

③不同批號的飲片裝斗前應當:清斗并記錄。

(10)經營非藥品應當設置專區,與藥品區域明顯隔離,并有醒目標志。

2.藥品檢查和處理

(1)企業應當定期對陳列、存放的藥品進行檢查;

(2)重點檢查:

①拆零藥品和易變質;②近效期;

③擺放時間較長的藥品;④中藥飲片。

(3)發現有質量疑問的藥品應當及時撤柜,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并保留相關記錄。

3.有效期管理:應當對藥品的有效期進行跟蹤管理,防止近效期藥品售出后可能發生的過期使用。

(五)銷售管理

1.銷售藥品的要求

(1)處方經執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確認的,可以調配;調配處方后經過核對方可銷售。

(2)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3)銷售近有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有效期。

(4)銷售中藥飲片做到計量準確,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藥品拆零銷售

(1)負責拆零銷售的人員經過專門培訓。

(2)拆零的工作臺及工具保持清潔、衛生,防止交叉污染。

(3)做好拆零銷售記錄,內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銷售數量、銷售日期、分拆及復核人員等。

(4)拆零銷售應當使用潔凈、衛生的包裝,包裝上注明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批號、有效期以及藥店名稱等內容。

(5)提供藥品說明書原件或者復印件。

(6)拆零銷售期間,保留原包裝和說明書。

(六)售后管理

1.退換規定:藥品一經售出,不得退換;藥品質量原因除外。

2.投訴管理及應對

(1)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布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電話,設置顧客意見簿,及時處理顧客對藥品質量的投訴。

(2)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收集、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信息。

(3)企業發現已售出藥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追回藥品并做好記錄,同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企業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并建立藥品召回記錄。

藥品購銷的管理與互聯網藥品經營

一、藥品購銷的管理

(一)《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中關于藥品購銷活動的規定

1.藥品銷售憑證的內容及保存期限

(1)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

①藥品名稱;②生產廠商;③數量;④價格;⑤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2)按照GSP規定,記錄和憑證應當至少保存5年。

2.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從事的經營活動(“十項禁止”)

(1)不得在經藥監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

(2)藥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

(3)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

(4)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5)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6)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7)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8)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9)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10)禁止非法收購藥品。

(二) 《關于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中關于藥品購銷活動的規定

1.對違法進行藥品購銷活動的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處罰

(1)嚴厲打擊租借證照、虛假交易、偽造記錄、非法渠道購銷藥品、商業賄賂、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

(2)依法嚴肅懲處違法違規企業和醫療機構,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和個人信用記錄并按規定公開,公立醫院2年內不得購入相關企業藥品;

(4)對累犯或情節較重的,依法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2.對醫藥代表的管理

(1)“食藥監部門”要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建立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制度,備案信息及時公開。

(2)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二、互聯網藥品經營(2018年大綱變化內容)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管理

1.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界定及分類

(1)界定: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2)分類: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2.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的申請與審批

(1)由“省級藥監部門”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同時報“國食藥監總局”備案并發布公告。

(2)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

②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③有2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3.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

(1)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發布:

①麻醉藥品; ②精神藥品;

③醫療用毒性藥品;

④放射性藥品; ⑤戒毒藥品;

⑥醫療機構制劑的產品信息。

(2)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發布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食藥監部門”審查批準。

(3)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發布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要注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二)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管理(2018年變化)

1.定義及類型

(1)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藥品(包括醫療器械、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務的電子商務活動。

(2)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分為三類:

①第一類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的服務
②第二類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通過自身網站與本企業成員之外的其他企業進行的互聯網藥品交易
③第三類 向個人消費者提供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2.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平臺除外)審批被取消。

【提示】同時明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制定相關管理規定,要求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平臺網站納入監督檢查范圍,明確通過平臺從事活動的必須是取得藥、經營許可的企業和醫療機構,落實平臺的主體責任。

(2)建立網上售藥監測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黑名單”制度

(3)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加強互聯網售藥監管,嚴厲查處網上非法售藥行為。

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監督管理

(1)建立完善互聯網藥品、醫療器械交易服務企業監管制度,按照“線上線下一致”原則,規范互聯網藥品、醫療器械交易行為。

(2)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審核參與互聯網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從事“藥品交易的資格”及其交易“藥品的合法性”。

(3)對首次上網交易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以及藥品,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必須“索取、審核交易各方的資格證明文件和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進行備案”。

(4)通過自身網站與本企業成員之外的其他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只能”交易本企業生產或者本企業經營的藥品;

【提示】“不得”利用自身網站提供其他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5)參與互聯網藥品交易的醫療機構:“只能”購買藥品,不得上網銷售藥品。

(6)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7)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只能”在網上銷售“本企業經營的非處方藥”。

【提示】“不得”向其他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銷售藥品。

(8)在互聯網上進行藥品交易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通過經“藥監部門”和“電信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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