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食藥監藥化流〔2017〕3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執業藥師在崗管理的通知


慶食藥監藥化流〔2017〕3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執業藥師在崗管理的通知:為促進我市藥品零售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提升行業藥學服務能力水平,提高執業藥師在崗率,現對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在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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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藥品零售企業配備的執業藥師應在職在崗提供藥學服務。企業應在店堂內公告執業藥師注冊證與在崗工作時間;應加強執業藥師考勤管理,實行請銷假制度。
二、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嚴格按照《安徽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現場驗收標準》(皖食藥監藥化流〔2015〕38號)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總局修訂版)進行許可驗收和認證。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負責企業日常管理,負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經營藥品。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按《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企業營業時間,藥學技術人員應當在崗。
在提交GSP認證資料之前,以上兩名執業藥師須注冊到位,并提供有效勞動合同和企業為執業藥師購買社會保險(按安慶市現行政策辦理)的證明材料。不能提供以上兩項資料的,不予受理其GSP認證申請。
已開辦藥品零售企業之間的收購轉讓(注銷新辦),按新開辦藥店標準執行。
三、各藥品零售企業應杜絕租用執業藥師資格證進行注冊的“掛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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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食藥監藥化流〔2017〕3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執業藥師在崗管理的通知:為促進我市藥品零售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提升行業藥學服務能力水平,提高執業藥師在崗率,現對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在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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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查實有“掛證”行為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82條,按提供偽造、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情形論處。
對查實存在“掛證”行為的執業藥師,予以公開通報和曝光,記入誠信檔案和黑名單,兩年內不受理該執業藥師在安慶轄區內的注冊申請。
在同一藥品零售企業(連鎖門店),一年中執業藥師在工作時間(未公告工作時間的,即營業時間)內三次檢查不在崗的,視為“掛證”行為。
四、對有以下違反執業藥師配備相關要求的單位或個人,不予受理其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申請。
(一)已開辦零售藥房中,有執業藥師“掛證”或三次檢查執業藥師不在崗的,一年內不受理同一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提出的新開辦藥店申請。
(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有不在崗現象的(包括執業藥師“掛證”或同一門店三次檢查執業藥師不在崗的),一年內不受理該企業新開辦門店申請。
(三)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配備在相應時間內不能達到安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發的《關于加強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執業藥師配備及管理的通知》(慶食藥監藥化流〔2015〕223號)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受理其新開辦申請。
四、該文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文件解釋權在安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上級部門有新要求的,將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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