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實行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三)
更新時間:2013-07-01 17: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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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第三章 執業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證明。咨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對其出具的工程咨詢成果簽名,加蓋本人執業專用章,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如有損壞或丟失,應當按規定程序向中咨協會申請補發。
第三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執業中弄虛作假;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三)涂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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