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實行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二)


第二章 登記服務
第八條 取得水平證書并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工程咨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執業單位不具備工程咨詢資格的,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將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預登記資格。
第九條 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注銷登記四類。
第十條 登記服務每年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咨詢協會是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初審機構受理申請后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中咨協會組織老師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并頒發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咨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核電;(六)核工業;(七)水電;(八)火電;(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氣;(十二)石化;(十三)化工醫藥;(十四)建筑材料;(十五)機械;(十六)電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廣播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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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十九)輕工;(二十)紡織化纖;(二十一)鋼鐵;(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農業;(二十四)林業;(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和巖土工程);(二十八)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三十)建筑;(三十一)城市規劃;(三十二)工程技術經濟;(三十三)其他(按旅游工程、商物糧、郵政工程、氣象工程、礦產開發、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水平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在取得水平證書的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2年;
(三)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后被注銷登記,且自注銷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3年;
(四)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5年;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應給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跨初審機構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新執業單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等。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歷或學位證明等的復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
成的工程咨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二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登記期滿前按公告規定時間申請繼續登記。申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復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繼續教育證明;
(四)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繼續登記: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執業檢查;
(三)受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分尚未期滿。
第二十五條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四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予注銷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脫離工程咨詢單位;
(五)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從業;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七)執業檢查不合格;
(八)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注銷登記: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三)依法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對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注銷登記的人員在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后,可以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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