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實行的《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四)
更新時間:2013-07-01 17: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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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咨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可以從事以下工程咨詢業務:
(一)規劃咨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咨詢;
(五)工程項目管理;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咨詢業務。
第三十四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權利:
(一)以咨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二)受托主持政府投資項目和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咨詢業務;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咨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
成的工程咨詢成果,應當征得該咨詢工程師(投資)同意并簽名蓋章;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其他咨詢工程師(投資)修改、簽名蓋章,并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咨詢工程師(投資)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業主合法利益;
(二)秉持行業行為準則,保證工程咨詢服務質量;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廉潔執業;
(五)自覺接受執業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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