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中國證監會就《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1月25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了《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修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為除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預留了法律空間。為促進基金托管市場競爭,進一步提升基金托管人服務水平與能力,培育開放、包容、多元的基金托管市場,落實《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精神,《暫行規定》此次擬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
從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的可行性看,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人才、系統等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所需的各項基本條件,具備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項法定職責的能力。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已成功試點開展非基金資產托管業務,積累了一定的資產托管實踐經驗。另一方面,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可以利用自身行業優勢為基金財產及份額持有人提供差異化的托管增值服務,對促進基金行業的持續創新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暫行規定》共十九條,規定了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的準入條件,主要包括凈資產指標、專門托管部門設置、系統配備、人員素質、制度建設等。在防范利益沖突方面,要求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從事與托管業務潛在重大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切實保障托管職責的有效履行。在審核程序方面,按照《基金法》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基金托管資格申請只需報證監會審核,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在申請材料報送要求及審核方式上,與商業銀行托管資格許可一致。
在基金托管職責履行、內控制度建設方面,非銀行金融機構托管人與銀行托管人一樣,均應遵守《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針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現狀與業務特點,《暫行規定》從保護基金持有人角度出發,強調了資產獨立、業務隔離、信息保密、從業人員管理、結算職責、風險準備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
另外,按照《基金法》,《暫行規定》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對非銀行金融機構托管人基金托管業務進行監管,監管方式包括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違規處理包括采取行政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等。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將《暫行規定》修改完善后擬與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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