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輔導:基金運作監管資料(二)
更新時間:2011-01-07 1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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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 $lesson$
(一)基金銷售監管關注的主要內容
三點內容
1.基金產品是否經核準、銷售主體是否具備資格
如果想進行代銷,必須簽訂代銷合同。
未經簽訂書面代銷協議,代銷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未經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銷機構聘任,任何人員不得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必須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2.適用性原則
現行法規規定,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機構應遵循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通過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對基金產品風險和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客觀評價,最后根據投資人的風險隨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3.宣傳資料是否合規
是否充分揭示相關投資風險。對于宣傳推介材料的監管,法規規定,銷售機構應在分發或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其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證監局報送以下材料:宣傳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說明、宣傳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監察長出具的合規意見書、托管銀行出具的基金業績復核函等。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基金營銷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對宣傳推介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
(二)基金銷售監管的主要方式
監管手段:主要采取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上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監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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