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證券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一、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并配合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場所有關規則、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
二、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行業聲譽。
三、從業人員應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準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了解客戶需求、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為客戶推薦合適的產品或服務,充分揭示其推薦產品或服務涉及的責任、義務及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等。
四、從業人員應具備從事相關業務活動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注冊,接受協會和所在機構組織的后續職業培訓,維持專業勝任能力。
五、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客戶服務結束或者離開所在機構后,仍應按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上述保密義務。
六、從業人員應當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在機構報告;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七、機構或者其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發出指令涉嫌違法違規的,從業人員應及時按照所在機構內部程序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董事會報告。機構未妥善處理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或者協會報告。
八、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不得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九、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活動,泄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他未公開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二)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擾亂證券市場;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
(九)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十)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從業人員應主動倡導理性成熟的投資理念,堅持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導向,自覺弘揚行業文化,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規范自身行為,履行社會責任,遵守社會公德,服務社會和投資者。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名入口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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