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有關規定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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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違反證券發行與承銷有關規定的處罰措施
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承銷證券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情節比較嚴重的,還可以采取3至12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1.夸大宣傳,或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2.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3.從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4.向不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的網下投資者配售股票,或向《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禁止配售的對象配售股票;
5.未按《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要求披露有關文件;
6.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則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實施的行為;
7.向投資者提供除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8.未按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要求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相關資料;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責令停止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并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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