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主體、措施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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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主體、措施及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就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
(2)證券公司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5日內,將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備于證券公司及代理推廣機構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場所,并報住所地和推廣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3)證券公司應當于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年度報告、內部稽核年度報告和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并報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4)證券公司應聘請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每個集合計劃的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集合計劃審計報告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個交易日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客戶和資產托管機構提供,并報送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5)保存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6)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制度不健全,凈資本及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證監會及派出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1)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2)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記入監管檔案。
3)責令處分或者更換有關責任人員,并要求報告處分結果。
4)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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