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二章第四節講義:保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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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第四節從業人員管理
六、保薦代表人(重點掌握)
(一)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規定
(1)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②最近3年內在《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③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④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⑤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⑥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公司和個人應當保證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
(3)中國證監會依法受理、審查申請文件。對保薦機構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對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二)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范
1.總體規范
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2.工作底稿制度
(1)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保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作為保薦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保薦機構應當定期對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進行檢查。
(2)保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保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保薦機構應當指定2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1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專項授權書,并確保保薦機構有關部門和人員有效分工協作。保薦機構可以指定1名項目協辦人。
3.保薦總結報告書
(1)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的具體情況,確定證券發行上市后持續督導的內容,督導發行人履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信守承諾和信息披露等義務,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擔下列工作:①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②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③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并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并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④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⑤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并發表意見;⑥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及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
(2)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發行保薦書上簽字,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同時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3)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后,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人公告年度報告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送保薦總結報告書。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總結報告書上簽字。
(4)保薦總結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①發行人的基本情況;②保薦工作概述;③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④對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⑤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⑥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4.更換保薦代表人
(1)證券發行后,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2)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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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薦代表人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
(1)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2)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3)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四)保薦代表人違反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或被采取的監管措施
(1)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①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②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③未參加持續督導工作,或者持續督導工作未勤勉盡責;④因保薦業務或其具體負責保薦工作的發行人在保薦期間內受到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公開譴責;⑤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⑥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2)保薦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情節嚴重的,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①在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上簽字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但未參加盡職調查工作,或者盡職調查工作不徹底、不充分,明顯不符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②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③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④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⑤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①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②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⑤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⑥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20%以上;⑦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⑨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⑩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⑪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占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⑫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⑬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4)保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保薦機構應當撤回推薦;情節嚴重的,責令保薦機構就各項保薦業務制度限期整改,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5)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6)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7)保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保薦機構應當撤回推薦;情節嚴重的,責令保薦機構就各項保薦業務制度限期整改,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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