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


(一)信息隔離墻的一般規定
證券公司管理敏感信息的基本(核心)原則:需知原則
敏感信息僅限于存在合理業務需求或管理職責需要的工作人員知悉,有需要方享有知情權。證券公司應當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敏感信息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1)與公司工作人員簽署保密文件,要求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獲取的敏感信息嚴格保密;
(2)加強對涉及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統、通訊及辦公自動化等信息設施、設備的管理,保障敏感信息安全;
(3)對可能知悉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員使用公司的信息系統或配發的設備形成的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和其他通訊信息進行監測;
(4)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物理隔離及系統隔離
證券公司應當確保保密側業務與公開側業務之間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封閉和相互獨立,信息系統相互獨立或實現邏輯隔離。
保密側業務 |
證券公司基于業務需要可以或應當接觸和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承銷與保薦及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等業務。 |
公開側業務 |
保密側業務之外的其他業務。 |
(二)信息隔離墻管理
各層級人員的職責
1.證券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的總體有效性負最終責任;
2.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對本部門和本機構執行信息隔離墻制度的有效性承擔管理責任;
3.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對本人在執業活動中遵守信息隔離制度承擔直接責任;
4.合規總監和合規部門負責協助董事會和管理層建立信息隔離墻相關制度,并負有審查、監督、檢查、咨詢和培訓等職責。
跨越信息隔離墻管理
證券公司公開側業務的工作人員需參與保密側業務并接觸內幕信息的,或公開側業務的工作人員被動接觸 到保密側業務的內幕信息的,應當履行跨墻審批程序。
【墻上人員】因履行管理職責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工作人員處于信息隔離墻的墻上。
(三)證券公司觀察名單、限制名單管理的基本要求
1.觀察名單
證券公司已經或可能掌握內幕信息的,應當將內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
觀察名單屬于高度保密的名單,僅限于履行相關管理和監控職責的工作人員知悉。
觀察名單并不影響證券公司正常開展業務,但證券公司應當對于列入觀察名單的公司或證券有關的相關業務活動實施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調查處理。
進入時點:證券公司開展保密側業務時,應當在與客戶發生實質性接觸后的適當時點(較早者),將相關項目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觀察名單。
當證券自營或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對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量占其已發行股份—定比例時,證券公司應當將該證券列入觀察名單,必要時列入限制名單。
2.限制名單
證券公司采取信息隔離和披露措施難以有效管理利益沖突的,應當將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證券列入限制名單。
進入時點(重點)
①擔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上市輔導人、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的,為擔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開之日;
②擔任上市公司股權類、債權類再融資項目或并購重組項目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財務顧問,為項目公司首次對外公告該項目之日。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將列入限制名單的時點前移,但不應造成內幕信息的泄漏和不當流動。
對因保密側業務而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或證券,證券公司應當禁止與其有關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證券自營、直接投資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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