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上市公司收購
更新時間:2019-02-14 10:37:45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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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球網校編輯整理發布“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上市公司收購”的新聞,為考生發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等復習資料,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
(一)上市收購的方式★★★
1.要約收購(最常見、最典型)
收購要約
收購股份(全部或部分)
期限 30~60 日;
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不得以要約以外的形式或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提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 已發行的股份達到 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觸發要約收購。
2.協議收購(最常用)
收購協議
達成協議,3 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公告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 于指定的銀行。
3.其他合法方式
(二)收購行為完成后的事項
收購期限屆滿或收購行為完成 |
|
收購人應當在 15 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
|
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 |
→ 終止上市交易 |
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 |
→ 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 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
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 |
→ 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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