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要點: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的條件★★★
1.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
2.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二)證券交易的方式★★★
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三)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 3000 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以上;
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 4 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 10%以上;
4.公司最近 3 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上市申請——向交易所報送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 3 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
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1.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3.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股票暫停及終止上市的情形(滿足之一)
(四)債券上市交易★★★
上市條件【1 年,發行 5000 萬】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 1 年以上;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 5000 萬元;
3.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應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股票暫停上市 |
股票終止上市 |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
3.公司最近 3 年連續虧損; |
3.公司最近 3 年連續虧損,在其后 1 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
4.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上市申請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6.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7.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提示】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債券暫停及終止上市的情形★★
(五)交易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公開內容★★
上市公司的持續信息公開制度:首次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臨時報告、首次報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報告(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
①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②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③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④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年度報告(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 個月內)
①公司概況。
②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債券暫停上市 |
債券終止上市 |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
1.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且后果嚴重的; |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
2.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且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
3.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
3.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且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
4.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且后果嚴重的; |
5.公司最近 2 年連續虧損。 |
5.公司最近 2 年連續虧損,且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 6.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
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④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⑤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⑥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臨時報告(重大事件)
①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③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④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⑤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⑥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⑨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不實的法律后果★★
信息披露資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損失
(六)禁止性行為
1.內幕交易★★
內部消息
①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 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知情人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其他
2.操縱市場★★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3. 欺詐客戶
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4.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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