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新規3月1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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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滬深交易所與中國結算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于2018年1月12日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新《辦法》),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分別就規則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反饋意見的總體情況看,市場各方普遍認為,相關修訂有利于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范業務運作,同時也對一些具體條款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在認真研究之后,兩所和中國結算采納了部分意見:一是明確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于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加強專戶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許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作為融入方,支持創業創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條款的表述。
據介紹,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新《辦法》規范了融入方資質、資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額和初始質押標的范圍,明確了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于實體經濟生產經營并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后續每筆不得低于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與此同時,融入資金不得用于淘汰類產業、新股申購或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新《辦法》明確了股票質押集中度和質押率上限要求。具體而言,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三是進一步規范業務運作。新《辦法》明確了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滬深交易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減輕對存量業務的影響,將適用“新老劃斷”原則,相關修訂內容僅適用于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在新《辦法》正式實施前,證券公司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修訂業務協議、改造技術系統,做好投資者教育和規則解釋工作,確保規則平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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