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備考強化習題(2)


【摘要】為幫助大家及時備考2018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環球網校證券頻道小編為考生整理發布《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備考強化習題(2)的測試資料,希望大家認真聯系和復習,預祝考生都能順利通過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備考強化習題(2)的具體內容如下:
選擇題
11.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 )規定。
A.中國證監會
B.證券公司
C.證券交易所
D.國務院
12.股份公司上市條件的股本總額為( )萬元。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13.( )確立了我國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設立、組織、運行和終止等過程的基本法律準則。
A.《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4.股份公司在清算過程中,若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券,則按下列( )順序進行分配。
①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支付清算費用;③繳納所欠稅款;④清償公司債務;
⑤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資產。
A.①②③④⑤
B.②①③④⑤
C.③②①④⑤
D.③①②④⑤
15.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 )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
A.1/3
B.過半數
C.2/3
D.全體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 )。
A.60%
B.50%
C.40%
D.30%
17.公司犯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3年以下
B.3年以上
C.5年以下
D.5年以上
18.在下列( )情形下,證券公司不得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托資金。
A.客戶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戶提款
B.客戶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傭金、費用或者稅款
C.證券公司借用客戶資金30日內還清
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9.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 )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A.25%
B.30%
C.35%
D.75%
20.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 )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A.10
B.15
C.20
D.30
答案及解析
11.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2.C。【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公司上市的股本總額為3000萬元。
13.A。【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確立了我國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設立、組織、運行和終止等過程的基本法律準則。
14.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15.B。【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16.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17.A。【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18.C。【解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動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或者委托資金:(1)客戶進行證券的申購、證券交易的結算或者客戶提款。(2)客戶支付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傭金、費用或者稅款。(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9.D。【解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75%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20.B。【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條規定,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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