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guī)》知識點: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情形


證券公司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的情形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yè)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者其他財務顧問機構受聘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財務顧問的,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獨立財務顧問:
1.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財務顧問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或者選派代表擔任財務顧問的董事。
3.最近2年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存在資產委托管理關系、相互提供擔保,或者最近1年財務顧問為上市公司提供融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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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務顧問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有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5.在并購重組中為上市公司的交易對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6.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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