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師《管理知識》考點:職業病危害


一、職業病危害項目
《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危害申報與職業病報告均做出規定,并于2002年3月以衛生部令的形式,相應發布了配套規章《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要求“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第六十四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
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要求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依據相關法規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其中,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用人單位申報后,因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注銷手續。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應提交的材料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作,表內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基本情況表;
(2)職業病危害因素匯總表;
(3)主要產品的名稱和產量;
(4)主要原、輔料及中間品的名稱和消耗量(產量);
(5)生產工藝流程圖;
(6)其他需提交的資料(可列出);
(7)由法定資質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8)存在毒物作業項目的提交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程序
(1)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2)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報,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核實;
(3)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5.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受理
根據《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處室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11號)和《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二、職業健康監護
職業健康監護對從業人員來說是一項預防性措施,是法律賦予從業人員的權利,是用人單位必須對從業人員承擔的義務。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一)職業健康檢查
1.上崗前健康檢查
2.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
3、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4、應急檢查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每人1份。檔案內容包括: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健康資料。
用人單位應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檔案,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 職業病報告
《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病報告職責及違法處罰做了規定,對職業危害事故報告、事故處理及法律責任均做了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于1989年1月1日起執行《職業病報告辦法》。在未頒布新的職業病報告辦法之前,該辦法仍然使用。
1.《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報告職責及法律責任
1)職業病報告的職責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職責:
(1)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2)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2)違法處罰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了違反職業病報告規定的罰則:
(1)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2)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2.職業病報告程序與時限
《職業病報告辦法》中規定的職業病報告辦法、程序與時限歸納如下:
(1)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不論是隸屬國務院各部門,還是地方的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一律由所在地區的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2)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全國職業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3)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相應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院(所)或衛生防疫機構(以下簡稱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被指定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4)急性職業病由最初接診的任何醫療衛生機構在24小時之內向患者單位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發出《職業病報告卡》。
(5)塵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單位填寫《塵肺病報告卡》,在15日內報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
(6)凡有塵、毒危害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當年度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和工人健康體檢情況。
(7)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監督機構應于每季度后的20日內,將本地區上季度的《職業病季報表》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次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的《塵肺病年報表》、《生產環境有害物質濃度測定年報表》和《有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年報表》報該所。上述報表應同時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勞動廳(局)和總工會。
(8)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應于每年3月底和每季度后30日內分別將本辦法中規定的年報和季報匯總分析,上報衛生部。
3.職業病報告內容
1)應報告的職業病
《職業病報告辦法》中所指的職業病系國家現行職業病范圍內所列病種。根據衛法監發[2002]108號公布的法定職業病目錄,屬于報告范圍內的職業病統計共10大類115種。
2)職業病報告內容
根據引發職業病的有害物質類別不同,分別編制了《塵肺病報告卡》、《農藥中毒報告卡》和《職業病報告卡》,按規定上報。
(1)塵肺病報告卡。適用于我國境內一切有粉塵作業的用人單位,在統計年度內有首次被診斷為塵肺病的勞動者,或塵肺晉期、調出(人)本省的塵肺病患者和塵肺死亡者均應填卡報告。在崗的非編制職工患有塵肺病時也應填報。報告卡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信息、塵肺病患者的基本信息、開始接塵日期、實際接塵工齡、塵肺病種類、胸片編號、診斷結論、報告類別、死亡信息、診斷單位、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報告日期等。
(2)農藥中毒報告卡。適用于在農林業等生產活動中使用農藥或生活中誤用各類農藥而發生中毒者。因農藥生產而發生中毒者歸入職業病報告卡,不統計在此報告卡內。報告卡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信息、農藥中毒患者的基本信息、中毒農藥名稱、中毒農藥類別、中毒類型、診斷日期、死亡日期、診斷單位、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報告日期等。
(3)職業病報告卡。適用于我國境內一切有職業危害作業的用人單位,除塵肺病、農林業生產活動中使用農藥或生活中誤用各類農藥而發生中毒以外的一切職業病的報告。本報告卡適用于新病例和死亡病例的報告。報告卡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信息、職業病患者的基本信息、專業工齡、職業病種類、具體病名、中毒事故編碼、同時中毒人數、發生日期、診斷日期、死亡日期、診斷單位、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報告日期等。
小結:本講要求大家重點學習職業危害申報內容、程序;職業健康監護的要求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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