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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知識點3

更新時間:2013-04-22 16:29: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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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知識點3

  2013年安全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知識點3

  安全生產單行法律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礦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采礦業的發展。

  一、礦山安全法的適用范圍

  (一)主體和行為的適用

  《礦山安全法》是我國唯一的礦山安全單行法律。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應遵守該法的規定。不論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是外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在中國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據統計,目前我國已經探明并進行開采的礦產資源超過180余種,所有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均要適用《礦山安全法》。

  (二)空間的適用

  《礦山安全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痹摲P于其適用范圍的規定,是為了與相關法律的適用范圍保持一致。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設審議通過(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本法?!钡V山安全是與礦產資源開采緊密相連的,只要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就有礦山安全問題。因此,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是一致的?!兜V山安全法》的空間適用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是指我國主權管轄的領陸、領水和領空,領水包括12海里以內的領海。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國法律規定的領海毗連區和領海以外200海里的專屬海洋經濟區。

  二、礦山建設安全保障規定

  (一)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

  礦產資源開采屬于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其中從事井工開采的礦山具有更大的危險性,礦山事故頻繁發生。尤其是地下開采面臨來自地下水、火、瓦斯、頂板和粉塵等地質災害的威脅,需要采用多種安全設施抵御地質災害,監控礦井內的氣體、溫度、地壓情況,預防和監控礦山事故。作為礦山開采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設施是保障礦井建設和礦山開采安全的主要設施。為此,《礦山安全法》明確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是否可靠、科學、規范,是保證礦井生產安全系統能否保障安全的首要環節?!兜V山安全法》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現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下同)參加審查。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法律還對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礦山設計項目作出了規定:

  1.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2.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3.供電系統:

  4.提升、運輸系統;

  5.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6.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7.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日。

  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三)礦井安全出口和運輸通訊設施

  礦井安全出口是用于礦山開采和礦山事故發生時緊急撤離的必經的安全通道,其數量和空間應當滿足安全要求。有些小礦山不按照規定設置必要的安全出口,發生事故時人員難以迅速撤離,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者擴大了事故損失?!兜V山安全法》規定,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礦山運輸設施是保證礦山開采的運送傳輸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對于正常生產和預防事故必不可少。通訊設施是傳遞組織生產和安全管理的各種信息的電訊設施。保持通訊暢通,是實行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由于各類礦山的運輸通訊設施有所不同,法律對此的最低要求是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

  三、礦山開采安全保障的規定

  (一)礦山開采的基本要求

  礦山開采是非常危險、復雜的生產活動,要保障礦山開采安全,需要具備嚴格的、系統的安全保障條件,嚴格按照開采不同礦種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許多礦種的保護規范和安全要求,成為實現礦山開采安全必須遵守的基本規范。因此,《礦山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p>

  (二)礦用特殊設備、器材、護品、儀器的安全保障

  1.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2.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三)開采作業的安全保障

  1.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2.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的預防措施有: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礦山企業對使用的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四、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行政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2.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5.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6.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8.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

  (二)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和企業內部監督,法律通過授權職代會、職工和工會的監督來形成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內部管理機制。

  1.職代會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情況,接受民主監督:

  (1)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2)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4)職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5)重大事故處理情況;

  (6)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事項。

  2.職工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3)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工會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礦山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钡诙鍡l規定:“礦山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礦山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p>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護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礦山企業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p>

  (五)礦山事故防范和救護

  《礦山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钡谌粭l規定:“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996年10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礦山企業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礦山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傷亡事故,礦山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并詳細記錄;在消除現場危險,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復生產。

  (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

  安全投入是指保障礦山企業的安全設施齊全可靠、安全技術裝備精良的資金。礦山建設和開采過程中都需要不斷地投入必要的資金,對安全設施進行建設、安全維護、改造和更新,使其始終處于正常狀態,確保安全生產。沒有必要的安全投入,礦山安全就沒有保障。為此。《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薄兜V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生產,并安排一部分資金,用于下列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

  1.預防礦山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2.預防職業危害的勞動衛生技術措施;

  3.職工的安全培訓;

  4.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的其他技術措施。

  前款所需資金,由礦山企業按礦山維簡費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沒有礦山維簡費的礦山企業,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20%的比例據實列支。

  (三)安全培訓

  1.全員培訓

  全員培訓是礦山企業最基本的基礎性安全培訓,是每個職工的必修課。不具備最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就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因此依法規定礦山企業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是非常必要的。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是礦山企業的責任,參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是礦山企業職工的義務。《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币勒铡兜V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礦山企業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賦予礦山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2)礦山安全規程及礦山企業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3)與職工本職工作有關的安全知識;

  (4)各種事故征兆的識別、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

  (5)自救裝備的使用和有關急救方面的知識;

  (6)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面臨的危險大于一般職工,他們應具有更高、更全面的安全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因此必須對他們進行特殊的、更為嚴格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才能上崗作業。礦山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主要有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操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礦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

  3.礦長培訓

  礦長負責直接組織指揮礦山開采作業,既要有組織能力,又要有全面的安全專業知識、豐富的安全管理經驗和領導能力。因此,《礦山安全法》要求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對礦長安全資格的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

  (2)礦山安全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4)礦山事故處理能力;

  (5)安全生產業績。

  五、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的規定

  (一)礦山安全的監督

  1.礦山安全監督的部門

  制定《礦山安全法》時,國家規定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礦山安全。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法律中規定的礦山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已不再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由其負責礦山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因此,《礦山安全法》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主體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2.礦山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7項監督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4)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6)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二)礦山安全的管理

  1.礦山安全管理的部門

  制定《礦山安全法》的當時,各級人民政府都有專設的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如煤炭、石油、冶金、建材等部門。1998年以后,國務院撤銷了這些專業部門,地方人民政府也進行了機構改革,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變化較大且不統一。不論機構如何變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就應當履行《礦山安全法》規定的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管理職責。

  2.礦山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

  依照《礦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6項管理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3)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4)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5)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六、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礦山企業的法律責任

  1.礦山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依照《礦山安全法》的規定,有下列5種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關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2)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3)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4)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5)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2.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

  3.礦山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和驗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4.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法律責任

  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礦山事故的法律責任

  1.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事故責任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責任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七、礦山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現行職責分工由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一、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

  (一)消防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對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二)安全位置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三)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校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四)公眾聚集場所和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舉行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五)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建筑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三)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四)營業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對火險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2.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有違反《消防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六)火災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和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單位處警告或者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違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決機關

  (一)公安消防機構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其中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裁決。

  (二)公安機關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裁決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兜缆方煌ò踩ā返牧⒎ㄈ盏氖菫榱司S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

  (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受傷人員救治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四)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道路通行的規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一)機動車通行規定

  1.同車道行駛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行經鐵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情形,不得超車。

  2.交叉路口行駛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3.機動車載物行駛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竟、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機動車載人行駛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載貨,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5.拖拉機行駛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二)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 km.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輪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 km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 km.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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