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原因分析


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規定,屬于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
1.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1)無防護。包括:無防護罩;無安全保險裝置;無報警裝置;無安全標志;無護欄或護欄損壞;(電氣)未接地;絕緣不良;局部通風機無消音系統、噪聲大;危房內作業;未安裝防止“跑車”的擋車器或擋車欄;其他。
(2)防護不當。包括: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防護裝置調整不當;坑道掘進、隧道開鑿支撐不當;防爆裝置不當;采伐、集材作業安全距離不夠;放炮作業隱蔽所有缺陷;電氣裝置帶電部分裸露;其他。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設計不當,結構不合安全要求。包括:通道門遮擋視線;制動裝置有缺欠;安全間距不夠;攔車網有缺欠;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設施上有鋒利倒梭;其他。
(2)強度不夠。包括:機械強度不夠;絕緣強度不夠;起吊重物的繩索不合安全要求;其他。
(3)設備在非正常狀態下運行。包括:設備帶“病”運轉;超負荷運轉;其他。
(4)維修、調整不良。包括:設備失修;地面不平;保養不當、設備失靈;其他。
3)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防護服、手套、護目鏡及面罩、呼吸器官護、聽力護具、安全帶、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2)所用的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1)照明光線不良。包括:照度不足;作業場地煙霧塵彌漫視物不清;光線過強。
(2)通風不良。包括:無通風;通風系統效率低;風流短路;停電停風時爆破作業;瓦斯排放未達到安全濃度爆破作業;瓦斯超限;其他。
(3)作業場所狹窄。
(4)作業場地雜亂。包括: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采伐時,未開“安全道”;迎門樹、坐殿樹、搭掛樹未作處理;其他。
(5)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包括:地面有油或其他液體;冰雪覆蓋;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8)貯存方法不安全。
(9)環境溫度、濕度不當。
2.人的不安全行為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①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②開動、關停機器時未給信號;
③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④忘記關閉設備;
⑤忽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⑥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⑦奔跑作業;
⑧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⑨機械超速運轉;
⑩違章駕駛機動車;
11酒后作業;
12客貨混載;
13沖壓機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14工件緊固不牢;
15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16其他。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①拆除了安全裝置;
②安全裝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③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④其他。
3)使用不安全設備。
①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②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③其他。
4)手代替工具操作。
①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②用手清除切屑;
③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5)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①冒險進入涵洞;
②接近漏料處(無安全設施);
③采伐、集材、運材、裝車時,未離危險區;
④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或井中;
⑤未“敲幫問頂”便開始作業;
⑥冒進信號;
⑦調車場超速上下車;
⑧易燃易爆場所明火;
⑨私自搭乘礦車;
⑩在絞車道行走;
11未及時撩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①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②未戴防護手套;
③未穿安全鞋;
④未戴安全帽;
⑤未佩戴呼吸護具;
⑥未佩戴安全帶;
⑦未戴工作帽;
⑧其他。
12)不安全裝束。
①在有旋轉軍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
②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③其他。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六、間接原因分析
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規定,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事故責任分析
事故責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進行責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責任者吸取教訓,改進工作。事故責任分為: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下列情況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下列情況負領導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
(2)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上崗造成事故的;
(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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