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追究要點歸納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產責任者未履行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定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及后果的嚴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
(一)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一般分為職務過錯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前者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濫用職權或違法失職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的種類
(1)行政處分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8種。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7種,并可給予一定的罰款。
(2)行政處罰
①警告;②罰款;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④責令停產、停業;⑤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⑥行政拘留。
2.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分規定
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分主要是對職務性過錯的制裁,它包括不作為失職處分和作為失職處分。《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對各種不作為失職行為和作為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都作了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六章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有:
(1)防范性工作失職處分;
(2)確保中小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安全的失職處分;
(3)安全審批失職處分;
(4)監督管理失職處分;
(5)事故調查處理失職處分。
3.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罰規定
在《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消防法》《礦山安全法》《建筑法》《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違反安全規定或因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都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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