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輔導資料(18)


第五章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lesson$
第一節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2000年11月7日發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煤礦安全,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
一、煤礦安全監察體制(了解)
國務院于1999年12月決定設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當時在全國20個主要產煤的省、自治區設立煤礦安全監察局,在69個大中型煤礦礦區設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三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行由國家與省雙重領導、以國家為主的管理體制,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垂直領導。2005年1月國務院決定增設5個(共25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將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改為地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并對煤礦安全監察與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作出了分工。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職責(重點)
(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設置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設置
(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在大中型礦區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所稱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是指地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
“未設立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2.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制度。國務院決定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安全監察。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煤礦安全監察的有關情況,并可以提出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
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
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并配合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不得拒絕、阻撓。
(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包括4個方面:
(1)行政處罰權。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對劃定區域內的煤礦實施安全監察;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可以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2)安全檢查權。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對煤礦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事故多發地區的煤礦,應當實施重點安全檢查。(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煤礦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對全國煤礦的全面安全檢查或者重點安全抽查。
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對每個煤礦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作詳細記錄,并由參加檢查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名后歸檔。
(3)建議報告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向有關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并向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報告。
(4)事故調查處理權。
三、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職權(重點)
(一)煤礦安全監察員資格條件
煤礦安全監察員是具體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國家公務人員。《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設煤礦安全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應當公道、正派,熟悉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并經考試錄用。2000年12月29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頒布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煤礦安全監察員任職的5項條件,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任命:
(1)熱愛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
(2)熟悉煤礦安全監察業務,具有煤礦安全方面的專業知識。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4)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工作經歷和年齡要求。
(5)身體健康,適應煤礦安全監察工作需要。
(二)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職權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煤礦安全監察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有權隨時進入煤礦作業現場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參加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2012年安全工程師考試報名條件
(2)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做出規定。
(3)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煤礦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危險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并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4)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5)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有權立即責令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6)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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