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輔導資料(19)


四、煤礦安全監察的基本內容(重點) 7個方面的規定:$lesson$
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
2.礦長安全任職資格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
3.安全技措費的提取和使用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4.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5.安全設施驗收和安全條件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申請驗收文件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6.作業現場檢查和復查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2)(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作業場所有未使用 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電等違法行為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者作業場所經復查合格的,方可恢復作業。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
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的,應當在限期屆滿時及時對煤礦執行情況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經有關煤礦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立即停止作業,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或者責令關閉礦井的,應當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7.專用設備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責令限期改正。
五、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了解)
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2.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事故,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進行。
六、煤礦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重點)
1.吊銷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2.吊銷營業執照
依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的營業執照。
3.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處罰
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并經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煤礦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4.拒絕檢查、提供虛假情況和隱瞞事故隱患的處罰
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現2012年安全工程師報名時間
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5.妨礙事故調查處理的處罰
煤礦發生事故,1)有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并處3萬元以下15萬元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安全監察人員違法行政的處罰
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發現煤礦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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