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輔導資料:安全生產法總復習19


▲3.勞動過程中職業病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的規定: $lesson$
用人單位應采取措施: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勞動者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依法享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工會在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監督的權利。
職業病診斷機構: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承擔職業病診斷的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要考慮的因素:1、病人的職業史;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的報告制度: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職業病病人的保障: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還就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的待遇問題做出了規定(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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