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精講23


第二十三講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和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 $lesson$
民用爆炸物品的流通使用涉及銷售、購買和運輸等環節,必須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銷售許可
《民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2.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3.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厙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 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許可
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規定。《民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有關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許可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實施行政許可制度。《民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運輸民用爆炸物品,運輸單位應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收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證明;
2.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3.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4.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四)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別規定
1.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3.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5.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由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6.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五)以其他方式攜帶和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規定
1.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2.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
3.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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