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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精講12

更新時間:2011-01-21 14:17:0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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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講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lesson$

  一、職業病的范圍

  一、掌握職業病的范圍;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掌握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和職業病前期預防的規定;

  二、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和職業病的前期預防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方面的職責

  (1)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3)工傷社會保險。《職業病防治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二)職業病的前期預防

  1.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六項職業衛生要求: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5)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三、勞動過程中職業病和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及職業病病人保障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措施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用人單位職業病管理

  1.職業危害公告和警示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性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勞動合同的職業病危害內容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訴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3.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1.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病人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現場危害調查與評價、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因素。

  2.職業病保障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崗位津貼。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四、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一)衛生部門的職責

  (1)擬定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4)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負責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法規、標準,并監督實施;

  (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的情況;

  (3)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三)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權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履行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職責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2)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3)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2.臨時控制措施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五、職業病防治的法律責任

  (一)建設單位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對予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

  (二)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違法本法規定的行為,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給予責令停建、關閉的行政處罰。對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七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分別給予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相應資格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六、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對于《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衛生行政部門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別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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