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師-相關法律知識輔導[6]


(三)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多次的處罰。行政處罰以懲戒為目的,針對一個違法行為實施了處罰,就已達到了懲戒的目的,如果再對其進行處罰,則是重復處罰,違背了過罰相當,有失公正?!缎姓幜P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一規定就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具體體現。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不能給予兩次以上的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首先,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處罰主體或者多個處罰主體不能根據同一個法律規范再次作出處罰,如按照某法規的規定,針對某企業的一個違法行為,工商機關作出了罰款的處罰后,技術監督部門不能再按此法規也作出罰款處罰。其次,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一個處罰主體或者多個處罰主體不能根據不同的法律規范作出同一種類的處罰。如針對某企業的一個違法行為,工商機關按本部門規章作出罰款決定后,技術監督部門則不能根據其它規章作出罰款的決定。一般情況,一個違法行為觸犯一個法律規范,但也會出現同時觸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規范,由于不同的法律規范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因此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圖,設定不同的處罰種類,實現不同的處罰目的,因此,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的法律規范,應當根據不同的規范分別以予處罰,這不能說是違反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只有當不同的法律規范,針對一個違法行為作出給予同一種類的處罰規定時,說明它們對此違法進行處罰的所要實現的目的是一樣的,沒有區別,所以,只要處罰一次就實現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處罰。
2、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的刑期;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實施了罰款的,應折抵相應罰金。行政處罰與刑罰都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類處罰則不能替代,同類處罰則應采取折抵競合方法。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注意說服教育,糾正違法,實現制裁與教育雙重功能。行政處罰雖然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但行政主體不能只強調制裁,為處罰而處罰,而應加強對當事人的教育,使其真正認識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從而自覺守法,防止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根據這一原則,實施處罰時,對有關相對人主動削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等情形的,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處罰。當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并不是要以教育代替處罰,而放縱違法行為,畢竟教育與處罰具有不同的功能,對違法行為只教育不處罰則完全失去了處罰應有的懲戒作用。
(五)保障權利原則
保障權利原則是指在行政處罰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一原則的基本要求是:不應讓無辜的人遭受處罰,要使違法的人得到公正的處罰,受到違法處罰的人得到補救。為保證其實現,法律賦予相對人在處罰的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請復議權、提出訴訟權以及賠償請求權。這些權利對于實施處罰的行政主體是一種義務,處罰主體處罰的過程中,應當積極地為相對人行使這些權利提供便利,不能隨意加以剝奪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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