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校09年安全師法律法規習題班第六講講義(15)


(二)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重大意義
《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出臺,對于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強化安全生產工作。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消除官僚主義和腐敗現象。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熟視無睹,麻木不仁。有的要錢不要命,要權不要責,熱衷于審批收費。出了事故,就官官相護,推卸責任,無人承擔行政責任。一個地方和一個行業的安全狀況好壞,關鍵在于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否真正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從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和機制上說,沒有明確的、具體的、嚴格的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就不能引起政府領導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就不能建立安全管理行政責任的規范機制,就不能實現安全狀況的根本好轉。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切中了安全管理工作的要害。《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行政責任法律化,目的在于促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遏制特大事故發生。凡是因瀆職失職、玩忽職守引發特大事故的,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行政首長必將依法受到追究。
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明確安全管理行政責任,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安全意識。《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領導人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因失職、瀆職造成特大安全事故所應當承擔的具體行政責任,輕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從立法上明確了各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首長是安全第一責任者,這就要求各級領導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要以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為己任,時刻不忘安全生產工作,身體力行,盡職盡責,實現安全生產的穩定好轉。
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嚴格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工作,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核準、批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竣工驗收等)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及其負責人,違法進行行政審批,牟取私利,致使許多企業不符合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法違章生產經營,造成特大安全事故。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將行政審批職權和行政責任聯系起來,其目的是為了明確、督促行政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對于那些以權謀私、玩忽職守者,必將繩之以法。只有這樣,才能促使審批機構及其審批人員牢固樹立法制觀念,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企業安全工作的事前監督,嚴格企業的安全條件,同時杜絕和懲治行政審批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有利于加強行政審批機關和執法隊伍的廉政建設。
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在現行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難度最大的就是難以界定和追究各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首長的行政責任。而行政責任的責任人及其應負的行政責任不能確定,就造成事故調查處理一拖再拖,久拖不決,決而不行。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為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掃清了障礙,有利于落實和追究行政責任,總結吸取經驗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的發生。環球環球網校網校
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是害全生產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雖有追究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的行政責任的規定,但原則性較強并且難以操作,尤其是沒有追究政府領導人和蒜門負責人行政責任的明確規定。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填補了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一項空白,實現了從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一般規定到政府領導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責任人責任追究的特別規定的重要突破,加快了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進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通過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將各級政府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行政首長的安全管理領導;任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加重他們的安全責任感.以加強領導,扭轉安全工作的被動局面。
《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立法原則主要有兩個:
一是以人為本的原則。人是生產力中最基本的要素,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最寶貴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和政府的根本宗旨。保障人民群眾在生產經營活動和社會牛活審的人身安全,是黨和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能否實現安全生產,關鍵在人。安全牛產的首要保護對象是人,而影響安全生產、造成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也是人。從這個意義上說。安全生產的實質就是保障人的安全。建立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縣人,既要保護勞動者,又要制約管理者。當然,追究行政責任是一種手段,以此告誡、警示政府領導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安全生產問題上不可有半點懈怠,必須全力抓緊抓好,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保持社會的穩定,這也是改革開放大局的基本要求。
二是權責一致、責罰相當的原則。確定和劃分負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領導責任的前府領導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根據其職權的大小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即權力大責任就大,權力小責任就小。行使行政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發生特大安全事故,就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給予責任人何種行政釙分必須體現責罰相當的原則,即責任大的應受的懲罰較重,責任小的應受的懲罰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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