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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十六)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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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27日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
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一、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了解)
(一)工傷保險
1.具有補償性
工傷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社會保險,是通過對受害人實施醫療救治和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以保障其經濟權利的補救措施。從根本上說,它是由政府監管、社保機構經辦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具有法律制度的懲罰性。
2.權利主體
享有工傷保險權利的主體只限于本企業的職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這項權利。如果在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對職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傷害時,只有本企業的職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傷保險補償,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其他人則不能享有這項權利。
3.義務和責任主體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有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的義務,這就確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和企業是工傷保險的義務和責任主體。不履行這項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保險補償的原則
工傷保險補償實行“無責任補償”即無過錯補償的原則,這是基于職業風險理論確立的。這種理論從最大限度地保護職工權益的理念出發,認為職業傷害不可避免,職工無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負有責任來決定是否補償,只要因公受到傷害就應補償。基于這種理論,工傷保險不強調造成工傷的原因、過錯及其責任,只要確認職工在法定情形下發生工傷,就依法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5.補償風險的承擔
按照無責任補償原則,工傷補償風險的第一承擔者本應是企業或者業主,但是工傷保險是以社會共濟方式確定補償風險承擔者的,因此不需要企業或者業主直接負責補償,而是將補償風險轉由社保機構承擔,由社保機構負責支付工傷保險補償金。只要企業或者業主依法
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那么工傷補償的責任就要由社保機構承擔。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補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
(二)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
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權依照本條例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重點)
1.確定費率的原則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的方式,建立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2.費率的制定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多)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中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3.工傷保險費的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職工的3項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一是單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二是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三是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
三、工傷和勞動能力鑒定的規定(重點)
(一)工傷范圍
(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后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
(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
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等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三)工傷認定申請
1.工傷保險申請時限、時效和申請責任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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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鑒定)書等材料。
(四)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利用醫學科學的辦法和依據鑒定標準,對傷病勞動者的傷、病、殘程度及其勞動能力進行診斷和鑒定的活動。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是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
四、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無)
(一)工傷醫療補償
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停止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三)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時,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五、工傷保險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無)
(一)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經辦機構的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  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  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  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五)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等違法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編輯: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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