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十一)


施工單位是工程建設活動中的重要主體之一,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絕大部分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施工單位的市場準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規范和安全生產條件以及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安全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
《建筑法》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建筑法律的有關規定確立的建筑市場準入制度,為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設定了法律規范。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建筑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條件等基本條件來確定的,它是反映施工單位承攬工程的綜合能力的必要條件。
(二)主要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安全施工責任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2.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三)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
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
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四)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
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安全警示標志和危險部位的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有害危險氣體、液體的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七)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30條至第35條包括下列內容:
(1)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和現場圍欄的安全管理。
(2)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3)保障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
(4)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義務。
(5)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的管理。
(6)起重機械、腳手架、模板等設施的驗收、檢驗和備案。
(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關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包括4個方面內容,一是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該項保險不論施工單位是否愿意、經濟狀況好壞、工程造價多少,必須投保。二是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是施工單位。三是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是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四是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工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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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定(重點)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劃分
1.建設施工的綜合監督管理
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建設施工的專項監督管理
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建設施工許可
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三)日常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無)
(一)責任主體 包括:
(1)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建設工程的各方主體及其有關人員。
(3)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4)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
(5)注冊執業人員。
(二)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2)責令限期改正。(3)責令停業整頓。(4)罰款。(5)降低資質等級。(6)吊銷資質證書。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9日國務院通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一、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了解)
(一)危險化學品的范圍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者損害的化學品。
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
1.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規定。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規定執行。
2.排除適用
規定,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三)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責任
主要負責人。。。。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1)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有關職責,現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2)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3)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4)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監督檢查。
(5)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
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6)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8)郵政部門負責對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五)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權
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4項權力:
(1)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2)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4)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登記過程中安全管理的規定(重點)
(一)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1.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的規劃與審批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3.企業設立的申請
設立 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4)安全評價報告。
(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6)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4.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選址
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人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種苗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5.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生產、儲存實行按需計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
6.生產、儲存和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生產、儲存和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7.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至少應當保存兩年。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二)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禁止性規定
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2)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品和日用化學品。
(3)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3.劇毒化學品銷售和購買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至少應當保存1年。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1.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2.危險化學品運輸人員的培訓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3.危險化學品托運人和承運人的安全要求
4.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安全管理
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上述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
(四)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1.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2.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3.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1)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2)迅速控制危險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險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消洗等措施。
(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重點)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包括:
1.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瀆職、失職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事故救援規定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危險化學品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2006年1月21日公布并施行。
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一、煙花爆竹的生產安全(重點)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線、引火線等物品。
(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條件
煙花爆竹安全許可是一項市場準入制度,其目的是要明確和規范生產企業的安全條件和生產安全。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的下列1l項安全條件:
1.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2.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3.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4.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5.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6.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7.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8.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10.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器材、設備;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安全審查
第九條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人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審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三)生產安全要求
1.按照核定產品種類生產
在審查企業安全條件和頒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時,都要確定生產企業生產煙花爆竹的種類,這是對其生產范圍的限制。生產企業不得超出或者改變經核定的產品種類從事生產,其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2.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3.生產原料管理
原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4.燃放說明和標志
產品標注燃放說明,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5.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
生產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二、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了解)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條件和經營許可
1.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條件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2)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3)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
(4)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5)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6)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器材、設備;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地區;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安全管理
1.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
規定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須取得行政許可。申請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其主辦單位應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2)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3)燃放作業方案;
(4)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2.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安全管理
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責任(了解)
(一)煙花爆竹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違法行為應予責任追究的責任主體,主要有: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2.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和個人;
3.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單位和個人;
4.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單位;
5.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
6.有關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
7.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
(二)煙花爆竹安全違法行為
1.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
(1)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2)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3)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4)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5)使用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
煙花爆竹的;
(6)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物品警示標志的。
2.道路運輸單位或者個人違法行為
(1)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2)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3)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物品警示標志的;
(4)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5)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6)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7)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8)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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