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六)


五、礦山安全的監督與管理的規定(無)
(一)礦山安全的監督
1.礦山安全監督的部門
2.礦山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 7項監督職責:
(1)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4)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5)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6)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二)礦山安全的管理
1.礦山安全管理的部門
不論機構如何變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就應當履行《礦山安全法》規定的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管理職責。
2.礦山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6項管理職責(多):
(1)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2)審查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3)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4)組織礦長和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5)調查和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六、礦山安全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無)
(一)礦山企業的法律責任
1.礦山安全管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5種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關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2)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3)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4)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5)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2.礦長、特種作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后,方可恢復生產。
3.礦山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和驗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4.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法律責任
已經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的,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礦山事故的法律責任
1.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事故責任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責任
礦山企業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礦山安全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七、礦山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無)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根據現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和人民政府授權,《礦山安全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現行職責分工由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通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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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的法律規定(重點)
1.消防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納人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用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對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2.安全位置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
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3.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4.公眾聚集場所和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舉行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5.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多):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
(3)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6.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安全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7.消防產品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管理
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8.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公安消防規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重點)
(一)建筑工程和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三)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標準的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違反《消防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四)營業場所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罰款:
(1)對火險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2)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法律責任
《消防法》第46條、第47條、第49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有違反《消防法》規定的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
(六)火災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和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單位處警告或者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15 日以下拘留。
(七)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違反《消防法》第52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裁決機關(無)
(一)公安消防機構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其中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裁決。
(二)公安機關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通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多)立法目的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規定(重點)
(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
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受傷人員救治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四)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三、道路通行的規定(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機動車是指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一)機動車通行規定
1.同車道行駛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與對面來車有回車可能,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行經鐵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情形,不得超車。
2.交叉路口行駛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3.機動車載物行駛
機動車載物應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機動車載人行駛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規定載貨。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5.拖拉機行駛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二)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使;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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