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基礎知識(4)


1.4 了解傷亡事故的概念
1.4.1 事故分類
事故可以按其性質、傷害程度、傷害方式分為不同的種類。
1.4.1.1 按事故的性質分類
按事故的性質可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1.責任事故是指本來可以預見、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的原因沒有采取措施預防從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包括自然災害事故和技術事故。前者如地震、泥石流造成的事故;后者是指由于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安全防范知識和技術條件、設備條件達不到應有的水平和性能因而無法避免的事故。
在已發生的事故中大量的屬于責任事故中,據有關部門對事故的分析,責任事故占98%以上。
1.4.1.2 按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傷害程度的不同,事故大體分為輕傷、重傷、死亡。
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按照《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1.4.1.3 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
按照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事故可以分為: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無重傷和死亡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1)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2)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1.4.1.4 按事故的傷害方式分類
在具體劃分事故類別時傷害方式可能出現許多具體情況,要按照如下原則進行分類:
1.著重考慮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方面的因素:例如,因觸電而發生墜落導致死亡,起因物方面的因素是觸電,因此,該事故應確定為觸電傷害。
2.一次事故中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直接原因時,應以先發的誘導性的原因作為確定事故類別的主要依據:例如,化工廠發生火災,引起了燒傷和中毒。先發的誘導性原因是著火,應定為火災。
3.突出事故的專業特性:例如,起重傷害,凡是起重作業(安裝、調試、檢修、操作等)中發生的各種傷害,包括機械傷害、物體打擊、觸電傷害、高處墜落等,均歸為起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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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GB 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傷亡事故按傷害方式分為20類:
(1)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3)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5)觸電;
(6)淹溺;
(7)灼燙;
(8)火災;
(9)高處墜落;?
(10)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藥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他傷害。?
1.4.2 事故報告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75號令》規定,發生事故,企業負責人必須立即如實地將事故情況報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事故的報告程序分為企業事故內部報告程序和企業事故上報程序。
1.4.2.1 程序
傷亡事故報告程序,根據傷亡事故的嚴重程度不同而不同。
1.輕傷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重傷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再由企業負責人向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工會、公安部門和檢察院報告。
3.死亡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再由企業負責人向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工會、公安部門和檢察院報告,然后由各部門逐級報至省、直轄市或自治區的相關部門。
4.重大死亡事故:由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或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再由企業負責人向當地企業主管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工會、公安部門和檢察院報告,然后由各部門逐級報至國務院所屬部委、全國總工會、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
5.特別重大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報上級歸口管理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并報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政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1.4.2.2 報告的內容
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的原因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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