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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注冊安全工程師法規第三章考點: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更新時間:2025-01-29 07:28:01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68收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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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備考2025年注冊安全工程師法規科目時,“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這一考點,通常在每年的試卷中占據7-13分的分值,務必將其作為復習的重點內容,深入理解和記憶。

一、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1-2分)

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組織或者參與擬訂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預案
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組織或者參與教育培訓,并記錄培訓情況
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督促、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 檢查生產狀況,及時排查隱患,提改進建議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制止和糾正違章、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新) 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新)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1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注】

(1)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

(2)一般國有企業由主要負責人、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

(3)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專項核算≠專戶核算]

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2022版

【注】安全費用不含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投入的安全設施、設備。

【注】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1題)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含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高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免的告知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五、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規定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注】《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 煤礦安全、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 化工安全、 金屬冶煉安全、 建筑施工安全、 道路運輸安全、 其他安全 (不包括消防安全)。

【注】《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 儲存單位以及礦山、 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物品的生產、 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2 年內, 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1分)

第二十八條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達到相同崗位、相同人員達到同等水平)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勞務派遣的規定】

勞務派遣的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 新技術、 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 ,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注】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安全評價與安全設施“三同時”(1分)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三十二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注】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是指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安全預評價。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注】《煤礦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5月1日實施)第十四條 第二款 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包括煤礦水、火、瓦斯、沖擊地壓、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

【注】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序號 建設項目類別 審查部門
1 煤礦建設項目 省級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2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應急管理部門
3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4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5 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交通運輸部門

第三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九、安全設備達標和管理的規定(了解)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危險作業罪】 《刑法》第134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2020年、2021年考)

【注】《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注:安全生產法第二條排除了有關特種設備安全。

第一百條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法。

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1分)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①登記建檔,②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③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④備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2021年新增)。

【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備案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重大危險源出現重新辨識、評估和定級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還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向公安機關備案。

十一、關于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 (1分)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通報)

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雙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注】對于遲遲未按期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又沒有其他客觀原因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直至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注】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注】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的車間、班組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排除。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員組織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安全要求】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十二、吊裝、爆破、動火、臨時用電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十三、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1分)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注】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十四、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職責和重大事故隱患報告義務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

十五、同一作業區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1分)

第四十八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面),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方安全管理規范》T/HNAO 3-2022

2022年12月1日實施

5.1.2安全管理協議

5.1.2.1 資質審查合格后雙方應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協議內容至少包括項目名稱、作業范圍、安全目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安全投入保證、安全保證金的繳納和扣除、獎懲原則等,并明確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病殘人員、職業禁忌人員。

5.1.2.2 兩個及以上相關方在同一作業區域內作業,可能危及對方作業安全的,應當簽訂雙方或多方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十六、生產經營項目發包或者出租的統一協調、管理(2分)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①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②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注】就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約定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另外一種是不簽訂專門的協議,而是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對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進行約定。

十七、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規定(1分)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職工不需繳納工傷保險費,全額由單位繳納】

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強制實施。

【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 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請求的經濟賠償, 不影響參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 依法請求工傷保險賠償的權利。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六條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各地區可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特點, 明確應當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 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應當覆蓋全體從業人員。

第十六條 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獲取的保險金額應當實行同一標準,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第十七條 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賠償金額, 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 萬元賠償, 并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注意:只處罰個人,不處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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