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講義:經營單位犯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即從業人員,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違法行為,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主觀要件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本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將導致發生危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預見,或僥幸認為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嚴重后果。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犯罪主體是對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主觀要件是過失,明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符合國家關于安全管理的規定,主觀上具有對事故隱患麻痹僥幸、不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的過失。
(四)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罪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犯罪主體是對安全事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既包括事故發生單位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又包括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客觀要件是實施了違反國家關于事故報告的規定,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事故情況,因而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觀要件是故意,即安全事故發生后明知應當報告,主觀上具有隱瞞、謊報事故真相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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