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釋義


【導讀】本文內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釋義'現整理如下,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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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未按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或定期檢驗標志,未對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未對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或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檢、檢修并作出記錄,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為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有以下情形:
(一)未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包括:1、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2、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未包括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內容的;3、未設置使用登記標志或者未將使用登記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的;4、未設置定期檢驗標志或者未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的。
(三)未履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義務,或者未履行校檢、檢修義務的,包括:1、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的;2、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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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任形式
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形式為行政法律責任,分為兩個層次: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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